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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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2023-11-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8344元整,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於112年11月7日稽查日後之水質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04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65mg/L、生化需氧量386mg/L及化學需氧量1,150mg/L);及未依排放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涉及應於變更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之事項(減少一台固液分離機及增加一台疊螺式污泥脫水機) |
否 |
限2024-0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8,344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20 (2023-04-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144元整,應於112年8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4月28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60017 事由: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4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9倍、生化需氧量35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3.4倍、化學需氧量1,2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0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3-08-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144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1-07 (2022-08-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9496元整,命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3月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8月30日後之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10006 事由:於放流口採水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2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7.4倍;生化需氧量為36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 mg/L)3.5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3-03-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9,496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19 (2022-03-3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8000元整,臺端已於111年4月25日函送水質檢驗報告並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申請,核認已完成改善,故不另訂限期改善期程。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33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8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4.46倍;生化需氧量為1,1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3.75倍;化學需氧量為3,2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4.3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查許可登記廢污水處理流程應為T01-6(厭氧池)至T01-7(兼氣池),惟現場查核實際處理流程為T01-6(厭氧池)至T01-8(兼氣池),與許可登記流程不符。 |
否 | 不須改善 |
148,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3-21 (2021-09-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6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1年4月2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9月3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30016 事由:放流口採集水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500mg/L、生化需氧量:428mg/L、化學需氧量:2,260mg/L,分別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懸浮固體150mg/L、生化需氧量80mg/L、化學需氧量600mg/L |
否 |
限2022-04-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2,6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29 (2021-02-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68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6月2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2月26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40021 事由:於110年2月27日夜間派員稽查,經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8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31.13倍及化學需氧量50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8.33倍 |
否 |
限2021-06-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6,8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9-26 (2020-06-20)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12000元整,文到日起180日內,完成水量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109年10月30日前,檢具污泥收集池未登記排放管、馬達及其開關移除,原水溝較低處加高加固,牆邊未登記排放口封閉,及恢復原許可操作之相關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90022 事由:查台端於夜間無人時分,利用污泥收集池軟管,將污泥收集池廢水抽至場內地面,藉由溢流及高低差將廢水再次回注原水溝,原水溝因大量廢水注入而滿溢,由原水溝較低處溢至場區圍牆邊溝渠,該溝渠設有地下水管線同時排注清水,兩者混合經由未經核准之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造成下游河段水質惡化,河川呈現大量浮泡,河川水體溶氧枯竭,該繞流排放口位於放流口下方,經採放流口及繞流口混合之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5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65倍;懸浮固體為1,0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6.07倍 |
否 |
限2020-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1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9-09-17 (2019-04-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請依限於108年10月16日前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90014 事由:台端於本縣北斗鎮興農路一段293巷208號從事飼豬作業,於108年4月23日本局派員查察發現因清洗車輛及豬隻,未妥善收集致污染地面,案經本局查證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16 (2019-03-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7月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7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50013 事由:於放流口採取水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值99.4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2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9-07-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4-09 (2012-12-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已於102年3月4日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案經彰化縣政府於102年3月14日府授環廢字第1020077723號函核准有案,視為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2-04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4-09 (2012-12-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已於102年3月31日補正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2-04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5-21 (2012-04-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6000元整,並限期101年8月21日前,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1年08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50005 |
否 |
限2012-08-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6,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1-11-23 (2011-10-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 文號:30-100-110014 |
否 | 不須改善 |
1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1-06-29 (2011-05-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元整,請於100年9月30日前,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內容為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使排放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限改日期:100年09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060015 |
否 |
限2011-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08-07-11 (2008-06-1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元整,並限期於97年9月29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改善期限屆滿日前,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廢水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於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070015 |
否 | 不須改善 |
14,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