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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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2017-05-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請於文到之日起停止產生廢水製程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文號:30-106-080008 事由:貴事業第二廠從事食品製造業,依所提供之自來水單105年9月11日至105年11月14日平均日使用量為27.02度(公噸)、105年11月15日至106年1月10日平均日使用量為33.65度(公噸)及106年1月11日至106年3月13日平均日使用量為26.48度(公噸),已逾每日20公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惟查貴事業第二廠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相關文件即逕行廢水排放行為;另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52mg/L(放流水標準3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114mg/L(放流水標準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621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3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