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7 (2022-10-08)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2-010012 事由:1.本局人員111年10月08日11時10分至陳情地點稽查,該地點為一處營建工地,查工地主任未有人員執行路面清掃及灑水作業,致工地車輛出入污染路面情事經本局人員確認並拍照存證,依違反廢清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予以告發。 |
否 |
限2023-0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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