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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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2022-05-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改善內容為:依法清除改善現場環境並予以妥善貯存,不得任意排放至場區外,並於限期屆滿日前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及改善前、中、後相片報請本局查驗。限改日期:111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110001 事由:臺端於本縣員林市莒光路383號從事餐飲業,查場內清洗地板之廢(污)水滲流出至場後方空地,惟該場未有效防止廢(污)水滲出致污染地面,案經本局111年5月25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限2022-1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