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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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 (2020-06-20)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12000元整,文到日起180日內,完成水量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109年10月30日前,檢具污泥收集池未登記排放管、馬達及其開關移除,原水溝較低處加高加固,牆邊未登記排放口封閉,及恢復原許可操作之相關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90022 事由:查台端於夜間無人時分,利用污泥收集池軟管,將污泥收集池廢水抽至場內地面,藉由溢流及高低差將廢水再次回注原水溝,原水溝因大量廢水注入而滿溢,由原水溝較低處溢至場區圍牆邊溝渠,該溝渠設有地下水管線同時排注清水,兩者混合經由未經核准之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造成下游河段水質惡化,河川呈現大量浮泡,河川水體溶氧枯竭,該繞流排放口位於放流口下方,經採放流口及繞流口混合之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5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65倍;懸浮固體為1,0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6.07倍 |
否 | 不須改善 |
1,012,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