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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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6 (2017-07-03) |
彰化縣 |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11 事由: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19mg/L(放流水標準2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1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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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3 (2017-03-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並限期106年7月10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之證明文件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7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60004 事由: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稽查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5 mg/L(放流水標準30mg/L)、化學需氧量217 mg/L(放流水標準2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次查核近半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有多日放流水量超過核准最大量。 |
否 |
限2017-07-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