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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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3 (2014-02-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於限改日期前檢具定期申報資料,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12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文號:30-103-12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本局於103年8月6日彰環水字第1030037246號函,已同意台端於104年度申報103年整年資料。 |
否 |
限2014-12-12前改善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