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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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3 (2019-09-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1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否則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110014 事由:原設置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已離職,並經核定由代理人執行職務至108年4月30日,期限屆滿未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否 |
限2019-12-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30 (2018-03-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107年8月6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送資料須經該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60026 事由:於水措單元之調勻池檢測出總鉻(44.4mg/L)濃度超過許可核准範圍最大值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