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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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2024-04-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050003 事由:該工程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點數4點、第7條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 設施之一者,記缺失點數10點、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第13條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運載物料,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26點。 |
否 |
限2024-07-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