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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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2020-01-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16200元整,其餘事項請台端依本府109年2月24日府授環稽字第1090055598號書函內容辦理。限改日期:109年04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60018 事由:台端於本縣溪湖鎮新厝段177、178地號之場址從事豬隻飼養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彰縣環水許字第03924號),查台端自場內廢水調整池接管延伸至場區後方排水溝且於未經核准登記之排放口繞流排放廢水,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月9日稽查屬實。 |
否 |
限2020-04-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16,2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2-14 (2020-01-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200元整,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4月9日前),檢具移除非登載於許可文件管線之改善完成照片等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於文到180日內(109年8月21日前),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依法不得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9年04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20016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關於罰鍰及環境講習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文到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質餘訴願駁回」。 事由:台端於本縣溪湖鎮新厝段177、178地號之場址從事豬隻飼養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彰縣環水許字第03924號),查台端自場內廢水調整池接管延伸至場區後方排水溝且於未經核准登記之排放口繞流排放廢水,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月9日稽查屬實。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0-04-09前改善 不須改善 |
400,200 不須繳納 |
2015-03-27 (2015-03-1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5月1日前),檢具自104年3月10日起至提送日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每日累計用電度數、累計水量讀數等相關紀錄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4年05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文號:30-104-030076 |
否 |
限2015-05-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3-25 (2015-03-1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改善內容:請依限於104年4月30日前檢具104年3月10日起至提送日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每日累計用電度數、累計水量讀數等相關紀錄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4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文號:30-104-030072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鍵入錯誤作廢 |
否 |
限2015-04-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