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3-12-13 (2023-11-1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2656元整,應於113年1月2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11月1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120005 事由: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9,98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5.5倍)、生化需氧量2,19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26.4倍)、化學需氧量9,90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4-03-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2,656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29 (2023-04-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288元整,臺端應於112年10月2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4月28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80012 事由: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3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4.86倍與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2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5.13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6,4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9.67倍。 |
否 |
限2023-10-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288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27 (2023-05-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8月25日),檢具112年5月11日起至提送日之水電表操作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謢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文號:30-112-060026 事由:查核109~112年水電表紀錄,僅保存111年6月以後之水電表紀錄,無法出具109年至111年5月之水電表紀錄,未如實保存5年. |
否 |
限2023-08-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29 (2020-03-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台端應於109年5月20日前,提出放流口改善可供直接採樣之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 文號:30-109-040031 事由:放流口因久未清理,已遭雜草植被掩蓋,不足以供採樣人員直接取樣 |
否 |
限2020-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