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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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2018-04-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108年1月4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11 事由: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56 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87倍)、生化需氧量為37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23倍)、化學需氧量為148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48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9-01-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