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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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2017-09-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並請於107年1月5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1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10045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懸浮固體261mg/L、生化需氧量634mg/L及化學需氧量107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8-01-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