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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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2024-01-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40005 事由:T01-10生物沉澱池設置一許可未登載之管線連接至T01-6兼氣池及T01-6兼氣池設置一許可未登載之管線連接至T01-3廢水調整池,及臺端112年1月至12月及113年1月當日每日排放廢水水量均於30~35CMD(排除下雨天所記錄水量)不等,超過臺端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量24.14CMD之105%25.347CMD(容許準確度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30 (2020-05-17)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28000元整,於109年9月10日前封閉移除無許可管線及製程設備並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109年5月18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於110年2月17日前,依水污法相關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未完成設置,不得排放廢水。限改日期:109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 文號:30-109-070042 事由:利用沉水馬達連接一硬管將調整池原廢水抽出經由地下管線繞過核准之廢水處理流程後,經核准放流口排放未經處理之廢(污)水至地面承受水體。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6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6.67倍)、化學需氧量8,1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2.53倍),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 |
否 |
限2020-09-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28,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