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錦昌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N12A0727
事業名稱: 劉錦昌畜牧場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勢里彰水路一段二五七巷八六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4-2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水污染排放即時監測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6-15
(2020-03-1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9213元整,應於109年7月30日前,清理疏漏處下游豬糞尿及封堵補強疏漏處,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並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照片,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60016
事由:原水溝有一許可未登載管線,經畜舍天花板,通連至場後畜舍通道盡頭之未登記排放口;清洗畜舍之作業廢水,小部分漫流畜舍通道,經場後方許可所未登載之排放口,疏漏至周界外承受水體
限2020-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9,213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01
(2018-03-2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60001
事由:從事豬隻畜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原廢水長期自場區側面原水溝渠溢流至灌溉溝渠,後排入地面承受水體,核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款規定所稱「有繞開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或未依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意圖逃避主管機關從事檢測等稽查之情形」。
不須改善 12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