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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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2019-07-1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11月29日前向本府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檢具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並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8年11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8-100014 事由:製程用水來源除自來水外亦有使用地下水,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
否 |
限2019-11-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02 (2017-05-1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107-020001 事由:於本縣田中鎮沙崙里新工一路36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煤用證字第N0046-00號,有效日期至106年5月17日止),貴公司申請許可證時,本府於106年7月5日以府授環空字第1060222022號函核准試車至106年10月2日在案;經查貴公司106年第二季(106年4月至6月)煙煤申報情形紀錄表中,6月份申報使用量為144.75公噸,惟貴公司尚未取得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即進行購買及使用煙煤。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