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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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2025-02-1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54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5月30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2月1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前述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09 事由:於經核准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為509mg/L(放流水標準30mg/L)、化學需氧量為3,350mg/L(放流水標準16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5-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5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5-04 (2023-03-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5000元整,應於112年6月12日前,檢具112年度放流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校正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 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3月7日後之 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6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文號:30-112-050001 事由:1、放流口採取水樣其水質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34mg/L,為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4.5倍,化學需氧量334mg/L,為放流水標準限值(160mg/L)2.1倍。 2、放流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111年間未依規定每年至少校正一次。 |
否 |
限2023-06-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18 (2019-10-1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請於限期屆滿前提送移動床鍋爐改善方式之證明文件,並檢具粒狀污染物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4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文號:20-110-010014 事由:於本縣田中鎮沙崙里新工六路46、51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熱媒加熱程序(M06)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198-01號)(原舊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0月18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601)排放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稽查檢測,其中粒狀污染物檢測結果為94mg/Nm³,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授權本府105年6月16日以府法制字第1050197927號令訂定「彰化縣鍋爐製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50mg/Nm³。 |
否 |
限2021-04-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6 (2015-09-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依限於105年2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10013 |
否 |
限2016-0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6 (2015-11-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請依限於105年2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10014 |
否 |
限2016-0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1-24 (2014-06-1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6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3月2日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經由技師簽證之功能測試完成報告書、pH調整槽之pH符合許可登載範圍、103年6月17日起至提送日止之水電表紀錄文件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已標示名稱之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4-010041 |
否 | 不須改善 |
2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2-04 (2014-10-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文號:21-103-120075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9-09 (2014-07-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請 貴公司於103年11月2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之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11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3-090001 |
否 |
限2014-11-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7-31 (2013-07-1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9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2-070215 |
否 |
限2013-09-09前改善 待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7-16 (2013-06-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並限期102年9月20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70008 |
否 |
限2013-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3-26 (2011-12-13)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1-030148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3-02 (2012-02-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1-03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依環保署函示,自行撤銷簽自張嘉陽技士(文號:A41010040478)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11-11 (2011-10-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並請於100年11月25日前,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0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11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 |
限2011-11-2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70,000 不須繳納 |
2010-12-23 (2010-07-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2月14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099-120002 |
否 |
限2011-02-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9-27 (2010-07-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11月2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文號:20-099-090005 |
否 |
限2010-1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02 (2007-04-1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改善內容為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使排放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應於通知改善期限(97年9月30日)屆滿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限期改善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7年09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07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訴願承回 |
否 |
限2008-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