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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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2023-11-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有關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在場,且現場未備有其請假紀錄簿(單)或保存該請假紀錄簿(單)3年一節,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惟請貴公司應備妥請假紀錄簿(單),提供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場時填寫;並確實監督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每日簽章確認廢水處理設施之操作紀錄表,否則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 文號:30-113-010008 事由:貴公司未依規定備有請假紀錄簿(單),提供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場時填寫。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