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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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2016-09-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35000元整,貴公司已於106年3月10日檢具證明文件完成改善在案,爰不另訂改善期限。
本府已於106年2月3日以府授環水字第1060037705號書函附裁處書(字號:30-106-020003)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教育講習2小時,爰本次不另處環境教育講習。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60027 |
否 | 不須改善 |
735,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7-02-03 (2016-09-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29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3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提出申請辦理許可變更或依原許可登記事項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2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變更,訴願決定書撤銷罰鍰部分,其餘維持 |
否 |
限2017-03-1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29,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