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3 (2023-10-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10日。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文號:22-112-100001 事由:本案係違反噪音管制法限期改善複查案件,稽查時作業中,於原量測位置執行噪音量測,測得均能音量為72.4分貝,背景噪音為46.2分貝,因二者相差10分貝以上,量測結果不予修正,仍以72.4分貝計,未符合營建工程第三類管制區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之規定。 |
否 |
限2023-10-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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