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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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2018-10-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840元整,台端應於108年1月20日前,檢具廢水疏漏改善措施相關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46 事由:該畜殖場土壤處理之蓄水池因阻塞致疏漏於放流水道,由放流口排放至溝渠,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另於疏漏至放流水道在由放流口排放至溝渠前經採取放流水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3,94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為1,96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及生化需氧量為220mg/L(放流水標準8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33,84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9-23 (2013-08-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 文號:30-102-09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開立對象錯誤,開立對象應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而非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萬興畜殖場。 |
否 | 不須改善 |
210,000 不須繳納 |
2011-04-23 (2011-03-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 文號:30-100-04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9-12 (2009-08-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於98年10月15日前檢具經技師簽證之排放許可證申請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完成變更登記程序,或檢具現場已符合原許可證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於期限屆滿翌日起,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098年10月1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9條 文號:30-098-090012 |
否 |
限2009-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