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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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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04 (2025-03-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4575元整,請於114年10月3日前提送疏漏處完成修補照片(該包括改善前、中、後相片)報請本局查驗倘再經查發現有疏漏情形,仍將依法裁處。限改日期:114年10月03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4-090012 事由:臺端於本縣二林鎮興南段956、959地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3月24日派員稽查,發現臺端堆肥舍幾處破損以致廢水疏漏至場區雨水收集溝,並沿放流管下方雨水收集溝流至場外東北側道路側溝,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限2025-10-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4,575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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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03 (2025-07-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10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7月24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10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90008 事由:稽查當日於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213mg/L ,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42倍。  | 
                  否 | 
            限2025-10-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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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2023-04-27)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52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6月30日前),檢具已停止繞流排放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3-050011 事由: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所登載流程妥善收集處理所產畜牧廢水,而逕行將廢水單元回流液收集池(T01-12)應迴流至廢水單元集合池(T01-1)內處理之畜牧廢水,藉由迴流管線將未經處理之畜牧廢水經由場內未登記之渠道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 
                  否 | 
            限2024-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5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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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2023-12-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6月30日前),檢具稽查日(112年12月11日)後之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50010 事由:經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693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15倍)及懸浮固體52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2.4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4-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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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1 (2009-02-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並限期98年6月15日前,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8年06月1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8-030008  | 
                  否 | 
            限2009-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8,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