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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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2022-05-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6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10月31日前,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內容,請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內容,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5月23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80013 事由:經查110年12月均有用水量超過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量30CMD 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水質項目:懸浮固體1,200 mg/L,化學需氧量濃度為3,7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 mg/L,化學需氧量450mg/L) |
否 |
限2022-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2,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