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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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2020-11-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命貴公司於文到次日起停止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行為,並限期於110年3月31日前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倘再經查獲上開違規情節,仍將依法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10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20014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二林鎮廣興里溝頭巷201號號從事廢塑膠(R-0201)之再利用行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十九)、再利用機構,惟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案經本局派員於109年11月4日現場查證屬實。 |
否 |
限2021-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