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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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2024-04-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0月31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登記數量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14 事由:經本府農業處113年4月11日查報場內飼養豬隻2,300頭,與許可登記數量2,200頭不符。 |
否 |
限2024-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