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6 (2021-01-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本府110年4月9日府農畜字第1100110104號函同意臺端申請場名由「發哥畜牧場」變更為「郁豐畜牧場」;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由「黃秉紘」變更為「洪郁恆」在案,惟事業主體已完成變更,污染行為人非屬郁豐畜牧場,故不另處全部停養。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0-070007 事由:臺端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逕行貯留畜牧廢水於貯存池。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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