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7432234
管制編號: N1505508
事業名稱: 匯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彰化縣線西鄉頂庄村彰濱東十一路六號
所在工業區: 彰化濱海工業區(線西)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5-09-1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6-15
(2021-03-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送M01製程污染源結晶槽區(E037)收集密閉並符合操作許可內容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9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60003
事由:於本縣線西鄉頂庄村彰濱東11路6號設廠係屬石化製程,從事抗氧化劑製造相關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抗(臭)氧化/促進劑化學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628-00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10日派員稽查現場運作中,查M01製程污染源結晶槽區(E037)運作時排氣閥未關及廢水處理廠(W001)未密閉加蓋,其收集方式未密閉,顯有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
限2021-09-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23
(2018-05-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11月8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70011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線西鄉彰濱東十一路6號設廠,從事化學製造程序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抗(臭)氧化促進劑化學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工空操字第NA033-04號),惟許可有效期限至106年4月2日止,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8日派員稽查,查該製程設備仍操作運轉中,貴公司未取得該製程操作許可文件即逕行操作。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3-27
(2016-10-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30019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2-21
(2016-08-1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3月3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合格檢測報告及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6年03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120006
限2017-03-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2-25
(2015-10-1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期於105年3月7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所為之合格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適當說明採取改善措施之相關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3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4-120036
限2016-03-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2-25
(2015-10-1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5年3月7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3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文號:20-104-120037
限2016-03-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2-24
(2015-10-2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5年3月18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3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4-120033
限2016-03-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1-27
(2013-07-1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03年3月6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依據規定申報上開事業廢棄物,並將改善結果函報本局複查。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010027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