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興環保有限公司二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0591479
管制編號: N1505955
事業名稱: 全興環保有限公司二廠
事業地址: 彰化縣線西鄉溝內村彰濱西一路一五號
所在工業區: 彰化濱海工業區(線西)
產業類型: 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6-01-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7-05-30
(2017-04-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6月30日前),檢具106年4月25日起至提報日止之污泥產生、貯存及清運量已按次記錄、每月統計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50049
事由:查該廠操作廢水處理設施針對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紀錄、每月統計且無任何紀錄供查核。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05
(2013-12-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5-01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40-105-010019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6-01-05
(2013-12-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1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40-105-010020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5-12-30
(2013-12-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4-12006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依據40-105-010004開立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5-12-30
(2013-12-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4-120066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依據40-105*010005開立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5-01-08
(2014-08-0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4-01001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案發裁處。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4-08-05
(2014-05-0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改善內容為:請依限於103年9月22日前檢具103年5月3日起至提送日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每日累計用電度數、累計水量讀數等相關紀錄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09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080004
限2014-09-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2-21
(2014-01-2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03年4月1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依實際運作情形補申報上開事業廢棄物,並將改善結果函知本局。期屆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020026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已依據40-103-020028開立 該公司業繳款結案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1-16
(2013-01-0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2-010057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3-17
(2009-12-2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099-03000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12-24
(2009-10-0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2月28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
文號:20-098-120001
限2010-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09-12-15
(2009-11-2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99年1月20日前,檢送清洗砂石篩選機、輸送設備之廢水已收集處理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1月2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098-120013
限2010-0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