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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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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0 (2017-04-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6月30日前),檢具106年4月25日起至提報日止之污泥產生、貯存及清運量已按次記錄、每月統計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50049 事由:查該廠操作廢水處理設施針對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紀錄、每月統計且無任何紀錄供查核。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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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2013-12-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5-01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40-105-010019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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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2013-12-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1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40-105-010020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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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2013-12-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4-12006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依據40-105-010004開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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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2013-12-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4-120066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依據40-105*010005開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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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8 (2014-08-0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4-01001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案發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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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2014-05-0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改善內容為:請依限於103年9月22日前檢具103年5月3日起至提送日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每日累計用電度數、累計水量讀數等相關紀錄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09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080004 |
否 |
限2014-09-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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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2014-01-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03年4月1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依實際運作情形補申報上開事業廢棄物,並將改善結果函知本局。期屆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020026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已依據40-103-020028開立 該公司業繳款結案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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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6 (2013-01-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2-010057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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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7 (2009-12-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099-03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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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4 (2009-10-0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2月28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 文號:20-098-120001 |
否 |
限2010-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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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2009-11-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99年1月20日前,檢送清洗砂石篩選機、輸送設備之廢水已收集處理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1月2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098-120013 |
否 |
限2010-0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