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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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2019-10-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仍請確實依上開管理辦法之規定進行禽畜糞之再利用,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辦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8-110005 事由:案經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8年10月7日會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及農業處人員執行禽畜糞路邊攔檢作業時,於台16線往集集方向(中集路4號)攔獲李○○駕駛車號861-HK貨車載運490包具臭味、未完全發酵之禽畜糞○○於稽查現場表示該禽畜糞來自台端所有之秀鶯畜牧場內清除之未發酵及經再利用處理之生雞糞。並經本局於108年10月21日派員至台端之畜牧場查核前述情事屬實。台端未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1「編號1、禽畜糞」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前述生雞糞之再利用,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