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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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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25-09-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後續仍請檢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內容與實際營運狀況,倘再有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之情形者,仍須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倘再經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100006 事由:廢氣處理程序製程113年12月申報產出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 )0.59公噸、114年5月申報產出廢塑膠(R-0201 )0.97公噸,其數量增加已分別超過審查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登載之最大月產生量【0.34公噸/月;0.17公噸/月】百分之十。另廢水處理程序製程114年4月、5月分別申報產出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材、焚化飛灰或底渣)(C-0110 )4.689公噸、2.94公噸,其數量增加已超過審查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登載之最大月產生量【2.366公噸/月】百分之十。並經本局114年9月16日派員現場稽查屬實。惟查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審查核准後,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產出之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材、焚化飛灰或底渣)(C-0110 )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規定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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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3 (2013-06-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2年7月3日查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 貴公司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補申報上述日期區間產出廢潤滑油(D-1703)及廢水污泥(C-0110)每月產出、廠內貯存情形等流向資料,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2-07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