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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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2024-04-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改善內容為依上開管理辦法規定對於收受廢橡膠之再利用之日期、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及用電量等作成紀錄,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8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 文號:40-113-050011 事由:113年1月至113年3月期間,收受廢橡膠再利用之日期、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及用電量等均未作成紀錄。 |
否 |
限2024-08-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