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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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2021-10-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1年5月9日前),檢具稽查是日(110年10月26日)後之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5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40006 事由:放流水水質項目氫離子濃度指數5.2(放流水標準限值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2-05-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22 (2017-08-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貴公司業經本府107年3月15日府授環水字第1070081558號函同意水污染防治措施試車在案,故不另訂限改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7-030049 事由: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將水織機所產生之作業廢水貯留於廠區後方貯存桶,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8月4日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