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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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2020-04-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109年7月15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060011 事由:查貴公司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屬電磁式(代碼07),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所登載機械式(代碼01)不相符 |
否 |
限2020-07-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5 (2015-09-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請於105年2月5日前,檢具已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之獨立專用水表校正頻率之校正紀錄或其他改善相關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 文號:30-105-010009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