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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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8 (2018-08-1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有關「廢水處理設施,滯留池(T01-7)旁有一管線可連至放流口;滯留池、急速過濾塔旁有一管線與地下桶槽連接;另滯留池連結急速過濾塔管線中多一管線迴流至調勻池」乙節,因貴公司已於107年12月4日未具文號函檢具相關改善措施證明文件,核改善完成,不另予限期改善;放流口位置應變更至本縣環境保護局指定位置,請於限改日期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申請,屆期未提出視為未完成改善,本府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8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18 事由: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滯留池(T01-7)旁有一管線可連至放流口;滯留池、急速過濾塔旁有一管線與地下桶槽連接;另滯留池連結急速過濾塔管線中多一管線迴流至調勻池;放流口位置異動與許可不符 |
否 |
限2019-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