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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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6 (2017-09-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1月2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之證明文件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10043 事由: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626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0.0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7-22 (2017-03-2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8月25日前),檢具106年3月29日起至提報日止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專用電表已完成記錄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文號:30-106-070070 事由:未每日記錄水、電表讀數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