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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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2024-03-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改善內容為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送本局審查或確實依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40023 事由:衍生燃料製程之後端再利用設備(橡膠造粒機、震篩機、纖維分離機)及集塵設備已拆除停用,核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再利用檢核相關文件不符,查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24-07-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