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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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2024-11-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5月20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06 事由:經派員於113年11月26至現場稽查,並於原廢(污)水採樣點(WM02)採水送驗檢測出氫離子濃度指數6.6高於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氫離子濃度指數2-4)、(WM03)採水送驗檢測出總鉻(12.4mg/L)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2mg/L。 |
否 |
限2025-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9-09 (2013-08-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2-09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