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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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2023-09-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12月2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9月2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110019 事由:水質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60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9.6倍,生化需氧量839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9.48倍,化學需氧量3,2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6.2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4-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17 (2017-03-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600元整,並限期106年7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50034 事由: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550 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3670 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9760mg/L(放流水標準4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7-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3,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