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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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4 (2017-08-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8400元整,台端應於106年11月18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內容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維修證明以及自106年8月21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紀錄、雨水溝清理及污泥妥善處理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04 事由:查台端於福寶段72-3地號雨水溝旁,有一未經核准之固液分離機,且該固液分離機分離之固狀物露天堆置於雨水溝旁,已有部分滾落雨水溝,部分則隨雨水沖刷流入雨水溝,以致雨水溝內淤積,且可見緩慢排放;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於放流水排放情況下均未轉動,顯未妥為維護以致故障;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水量讀數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 |
否 | 不須改善 |
88,4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5 (2023-09-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952元整,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9月2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110011 事由:排放廢(污)水予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170 mg/L,生化需氧量520mg/L,化學需氧量25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 |
否 |
限2024-0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952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