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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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2024-03-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20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7月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3月28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60001 事由: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56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2.77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3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4.2倍。 |
否 |
限2024-07-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