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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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 (2023-05-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544元整,命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7月1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5月4日後之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9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60006 事由:於放流口採水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4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28.66倍;化學需氧量為8,7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 mg/L)18.37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3-09-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544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