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3-09-07 (2023-05-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400元整,臺端應於112年10月1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5月23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90009 事由: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4,7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30.87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8,0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 16.8倍。 |
否 |
限2023-10-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4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