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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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2024-07-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40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10月1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7月4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1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09 事由: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35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37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20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6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3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1.93倍。 |
否 |
限2024-10-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4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2-13 (2021-10-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即粘金治畜牧場)應於111年1月14日前,檢具自110年10月21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讀數紀錄文件及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讀數紀錄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120006 事由:經查有110年10月份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水表累計水量讀數及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讀數,未依規定每日記錄。 |
否 |
限2022-01-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