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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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2022-02-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4800元整,應於111年4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2月16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30020 事由:放流水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7,6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1.73倍;生化需氧量為4,5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 56.38倍;懸浮固體為4,7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30.67倍 |
否 | 不須改善 |
64,800 尚未繳款 |
2020-04-17 (2019-03-19)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41600元整,109年5月20日前,檢具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8年3月19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109年11月30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9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40010 事由:集合池原廢水經地下管線,由未經許可排放口排放至地面水體。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22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為262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及生化需氧量為1430mg/L(放流水標準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0-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41,6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6-03 (2014-04-1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請於103年7月7日前提出已改善完妥之照片及相關資料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 文號:30-103-06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