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0-10-26 (2020-08-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5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8月26日後的均可)暨辦理許可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之證明文件,經專責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00014 事由:貴公司二廠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379 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次查用水來源為自來水及地下水,與許可登記全部為自來水不符。 |
否 |
限2020-1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1-01 (2018-10-0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改開公司而非公廠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7年10月2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為9.2,超過放流水標準(6.0-9.0);懸浮固體濃度35.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0.2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4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0.42倍;六價鉻為0.8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5mg/L)0.7倍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不須繳納 |
2018-04-16 (2018-02-0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並限期107年5月22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送資料須經該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5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7-040034 事由:於水措單元之鉻系原水槽檢測出pH值(11.9)、水溫(20.6℃)、總鉻(2430mg/L),六價鉻(2790mg/L )等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及鎳(1.02mg/L)為許可未登載項目;用水來源為自來水及地下水,與許可登記全部為自來水不符。 |
否 |
限2018-05-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3-06 (2014-12-0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4月10日前),檢具自103年12月5日起至提送日止之污泥產生、貯存、清運量等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30-104-030010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