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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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2021-10-20) |
彰化縣 |
主旨:本案業於110年10月20日現場拆除管線及移除馬達並封閉其管路,認定完成改善。另原應處罰鍰新臺幣70萬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扣抵規定扣抵應支付公庫之84萬元,故處罰鍰新臺幣0元。限改日期:110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3-090004 事由:臺端於廢(污)水處理設施之調勻槽(T01-05)設置沉水馬達,繞開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逕以計時器控制,抽取調勻槽之污水經由暗管引流至放流槽後經放流口排放,旨揭情形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款所稱繞流行為。 |
否 |
限2021-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不須繳納 |
2022-05-09 (2021-10-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600元整,應於111年6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10月2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18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4,1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26.73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5,9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12.2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4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4倍 |
否 |
限2022-06-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3,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