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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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2 (2024-09-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822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8月5日前),向本府申請並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30-114-050001 事由: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 |
否 |
限2025-08-05前改善 待改善 |
16,822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1-06 (2024-09-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4月14日前),向本府申請並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4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30-114-010004 事由:臺端於本縣福興鄉福寶段436、437、438、439、440、442、443、444、445地號,從事畜牧業(牛飼育業),查臺端前因繞流排放廢水違規,經命限期完成裝設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惟迄今仍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否 |
限2025-04-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4-050001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1-19 (2024-09-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2月14日前),向本府申請並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30-113-110013 事由:臺端於本縣福興鄉福寶段436、437、438、439、440、442、443、444、445地號,從事畜牧業(牛飼育業),查臺端前因繞流排放廢水違規,經命限期完成裝設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惟迄今仍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否 |
限2025-02-14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 尚未繳款 |
2024-09-06 (2021-10-20) |
彰化縣 |
主旨:本案業於110年10月20日現場拆除管線及移除馬達並封閉其管路,認定完成改善。另原應處罰鍰新臺幣70萬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扣抵規定扣抵應支付公庫之84萬元,故處罰鍰新臺幣0元。限改日期:110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款 文號:30-113-090004 事由:臺端於廢(污)水處理設施之調勻槽(T01-05)設置沉水馬達,繞開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逕以計時器控制,抽取調勻槽之污水經由暗管引流至放流槽後經放流口排放,旨揭情形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款所稱繞流行為。 |
否 |
限2021-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不須繳納 |
2024-09-06 (2021-10-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0月21日前),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等具體改善證明文件,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05 事由:臺端原所持之許可文件其廢水處理設施共設有14槽體,現況設有20槽體,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不相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10-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09 (2021-10-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600元整,應於111年6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10月2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18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4,1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26.73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5,9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12.2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4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4倍 |
否 |
限2022-06-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3,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