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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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2017-06-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6-080009 事由:為台端於106年6月23日報關出口USED LCD PANEL一批(報單號碼第BC//06/115/E2593號)淨量為3,345公噸,經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於106年6月26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高雄市小港區高雄港70 CFS碼頭勘驗判定結果,該貨品係液晶螢幕經國內使用端排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表列混合五金廢料,廢家電、廢電子零組件及廢光電零組件於輸出入境階段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台端未取得主管機關之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而輸出該批貨物。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7-04 (2016-05-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於文到日起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前應立即停止廢螢幕拆解行為,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05-06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