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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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2021-07-30)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7月10日前檢具已封閉繞流孔洞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未檢具,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
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11年07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1-040017 事由:稽查時於場區周界外查獲一支未經核准之水泥管正排放畜牧廢水,現場立即於該水泥管上游孔洞採取水樣送驗,其檢驗結果,懸浮固體58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2.88倍)及化學需氧量1,5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2.46倍),經往場區內巡查,發現場區內設置之固液分離機所產之濾液(畜牧廢水)先貯存於一個未經核准之水泥槽,再於槽內下方設置一孔洞,致槽內未經處理之畜牧廢水經由該孔洞流入地下管線再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
否 |
限2022-07-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7-22 (2020-04-0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台端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8月31日前),提出申請辦理許可變更,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9-070034 事由:台端於本縣福寶鄉福寶段395地號從事畜牧作業,惟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所登記座落位置之地號(福興鄉福寶段331地號)不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4月8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限2020-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