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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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2024-06-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600元整,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6月24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80037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為960 mg/L、生化需氧量444 mg/L及化學需氧量2,460 mg/L)。 |
否 |
限2024-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6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8-22 (2021-10-20)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本案業於110年10月22日完成繞流管線封管作業,認定完成改善。另原應處罰鍰新臺萬60萬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扣抵規定扣抵應支付公庫之100萬元, 故處罰鍰新臺幣0元。限改日期:110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3-080038 事由:廢水處理設施厭氣池設置沉水馬達連接軟管,繞開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逕以計時器控制,抽引該池廢水至放流管後排放 |
否 |
限2021-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