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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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2024-10-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4-020021 事由:查貴公司之曳引車(車號:KEQ-0650,車斗:82-8F)於113年10月16日載運土石方至本縣二林鎮太平路三段與科技路交叉口往南約100公尺處,經本縣警察局二林科學園區警察隊警員攔檢,惟載運土石方之車輛未隨車持有符合當時載運與載明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案經本局113年10月16日接獲警方通報並於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07 (2020-11-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令貴公司自文到日起停工並於期限屆滿前應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或清除土石方至實際堆置體積3,000立方公尺以下之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4月1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10004 事由:本府水利資源處109年10月28日邀集各單位於本縣二林鎮新萬合段913、914地號進行現場會勘,查該土地堆置大量土石方,本縣環境保護局109年11月9日再次派員會同貴公司人員(土石方所有人)稽查,經量測土石方堆置量約3萬2,000立方公尺,已達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5批堆置場實際堆置體積3,000立方公尺以上,經查所堆置土石方未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即進行設置及操作。 |
否 |
限2021-04-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1-06 (2014-12-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命 貴公司自文到日起該未經許可堆置部分(製程)停工並限期於104年4月10日前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或現場堆置物部分清除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附表第5批堆置場程序公告條件以下,以符合法令規定。 限改日期:104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4-010004 |
否 |
限2015-04-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4-10 (2013-02-0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3-102-04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本案稽查紀錄未記載稽查判定位置、與污染發生源位置之相關性及污染行為之判定方式等,不符前揭執行準則第3條至第五條規定。 |
否 |
限2013-04-1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12-12-25 (2012-10-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 文號:21-101-120177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9-13 (2012-09-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請於101年11月16日前完成複驗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 文號:21-101-090026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2-16 (2008-09-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文號:21-097-110116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